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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院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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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以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设立北京天地华夏艺术文化院,特制定本章程。

一、文化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,必须召开股东会,经院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才能生效。

二、每个股东都有权利和义务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,及时提出合理的建议。依照法律、法规和文化院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。

三、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资时,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;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,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资,视为同意转让。

四、董事长决定文化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并有权选举和更换各部门领导、顾问和会员。有权决定有关文化院全体人员的报酬事项。文化院的各种重大项目,如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等,需经股东会审议后,董事长方可批准执行。

五、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,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。定期会议应每6个月召开一次,每年至少要举行一 次由董事长亲自参加组织的会议。

六、文化院要每月召开一次院工作会,每月文化院的收入与支出费用情况要列表存档,便于查找核实,视情公告。每季度做一次利润分红,在每季度净利润的经费中,按规定支给每个股员。

七、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,应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。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

八、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。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董事长指定院长主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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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